山东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期对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1万、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157208385XW
法定代表人:
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胶发改节能罚决〔2024〕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三条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9日现场监察中发现,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用包装制品智能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二十二条、《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青发改规【2023】3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通报批评;其他-项目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
处罚内容:
责令青岛昱泰药用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用包装制品智能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给予罚款5.1万元,并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