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医疗器械公司将xx包装公司诉至法院,称买的包装袋无法使用,要求xx包装公司赔偿,不仅要赔偿购买包装袋的款项,还要求赔偿因包装袋无法使用带来的其他损失,经独山法庭张剑锋法官调解后,两公司最终握手言和。
案情介绍
xx器械公司与xx包装公司在2022年9月2号、9月16号分别签订产品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900万个一次性包装袋,金额108000元,同时约定了产品质量及标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xx包装公司将生产好的包装袋运送至xx器械公司,xx器械公司收到货后发现,包装袋的生产日期与失效日期与约定内容不符合,900万个产品发货后被全部退回。
xx器械公司为了完成订单重新购买了新的包装袋并进行拆口及二次装袋,xx器械公司多次找xx塑料公司协商,xx塑料公司答应重新做包装袋,但10天仅做出来200多万,给xx器械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xx器械公司将xx包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xx包装公司赔偿包装袋、运输、拆口费等各项损失264100元。
法官张剑锋接手该案后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原告xx器械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生产商,在生产中出现生产日期晚于失效日期错误的情况,令人难以接受;被告xx包装公司称,在生产前曾与原告公司确认过信息,原告收货后发现包装袋无法使用,被告公司也积极协商,尽量减少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较高,被告公司无法接受。
承办法官在确认双方争议后,结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疏导,原告与被告作为合作伙伴,如果能调解结案,不仅能快速解决纠纷,还有利于原被告恢复业务往来,双方公司长远发展。
最终两家企业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xx包装公司赔偿原告xx器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于2023年3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
事无大小,细大不捐。今后巨野法院将一如既往的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从矛盾纠纷源头摸排化解,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纠纷调解在基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