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非法经营数额达1077954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于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2件,这起河北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
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
2019年6月,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商议在河北保定地区销售河稻公司专版月饼。7月1日到8月5日,李某多次到河稻公司商议获取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并未与河稻公司签订合同,亦未获得授权。
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选定广东中山机祥制罐有限公司、广东中山忆彩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为月饼包装材料生产厂家,福建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为月饼供应商。7月15日,于某、李某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8月7日,由李某、郑某、黄某(郑、黄二人均为众人商贸公司员工)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个体工商户),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954元。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李某与于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已涉嫌犯罪,不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对李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鹿泉区检察院于11月26日对其批准逮捕。此外,检察机关针对于某、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批发市场销售7370盒假冒稻香村月饼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并案侦查。
2020年5月15日,鹿泉区检察院以于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40万元;分别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